北大法学院“入门讲座“之二 | 陈永生: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作为中国近现代法学专门教育的先行者,北京大学法学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探索。2018年秋季,新学年伊始,北大法学院隆重推出“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活动。学院邀请《民法学》《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等——面向大一新生和法硕新生开设的——六门必修课的授课教师,利用开学第一周的授课时间,开讲相关课程的“法学第一课”,就如何进入法学之门,学习相关课程提供方法论上的入门指引。
2018年秋季系列讲座,学院推出民法学、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等六门“法学第一课”。
在授课形式上,将新生第一堂课由内部封闭授课,打造为开放式讲座,面向全院学生乃至全社会开放,共享优质教学资源。
在授课内容上,不同于第一节课,仅仅简单介绍本学期课程和进度安排,而是对相关法学专业的学科概况和学习方法,做一整体、全面的讲述和阐释,切实在方法论上引导法学新生入门。
北大法学院希望通过“法学阶梯入门讲座”系列活动,进一步提升学院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同时对外展示北大法学院的优秀师资,并承担起北大法学教育的社会责任。
2018年9月17日晚6点40分,北大“法学阶梯”入门系列讲座第二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陈永生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刘哲玮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本场讲座的主题为“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讲座内容主要是向新生讲解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诉讼法的地位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方法。刘哲玮副教授在简要介绍陈永生教授的学术背景后,宣布讲座正式开始。
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陈永生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核心范畴是刑事诉讼,因此,明确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本学科学习的第一步,也是本次讲座的第一个主题。
刑事诉讼概念的传统界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参与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
陈永生教授认为,这一界定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缺陷:
第一,错误地将公、检、法三机关置于平等地位。
一方面,从实现刑事诉讼机能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应当服务于检察机关的起诉活动,同时结合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来看,其地位应高于公安机关;
另一方面,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法院具有无可替代的、绝对权威的地位,因此其地位应高于公安和检察机关。一旦三机关处于平等地位,就会削弱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机能。
第二,错误地将当事人置于从属地位。
从传统表述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过程由公检法三机关主导,而诉讼参与人仅处于参与地位,两者处于主角与配角的关系。而在合理的诉讼构造下,警察、检察官所代表的控方与被告人、辩护人所代表的辩方应当势均力敌,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一旦失衡,就必然导致最终决定案件结果的不是事实与法律,而是双方的权势与地位高低。因此,控辩双方应当是平等对抗关系,而非从属关系。
第三,存在片面追诉有罪的倾向。
概念中提到的“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内在含义都在于控制犯罪。控制犯罪虽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机能,但并非唯一机能,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是刑事诉讼不容忽视的重要机能。
在对刑事诉讼概念传统界定的缺陷进行分析后,陈永生教授对其予以重新界定:
输
刑事诉讼,是控辩双方在法院的监督、主持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障人权的活动。
在明确刑事诉讼概念基础之上,陈永生教授又进一步对刑事诉讼的特征进行了阐述:
第一,刑事诉讼包括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方面内容。
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最原始、最基本的机能。在奴隶社会,刑事诉讼已经存在,彼时其根本作用在于控制犯罪,以确保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得到有效制裁,让犯罪成为让人望而却步的高成本活动。而进入现代社会后,保障人权机能在刑事诉讼中逐渐被强调,但控制犯罪机能仍处于重要地位,其发挥程度往往取决于侦查活动高效与否。
以2002年北京系列杀害妇女案为例,该案中存在大量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但侦查机关投入的精力十分有限,导致案件在被害人增至5人时才告破。由此可见,侦查活动的效率对于控制犯罪有极大影响。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现代机能,此项机能建立于人们对“刑事诉讼过程是人权侵犯的重灾区”这一现象的反思的基础之上。
第二,控辩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反映在刑事诉讼上就是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陈永生教授将控辩双方的权利范围比喻为作战双方的武器优劣,控辩双方一旦权利失衡,就好比作战双方一方使用大炮,而另一方使用小步枪,那么这场战争显然有失公平。“武器”的平等是诉讼公正实现的关键。
辛普森案是一个典型案例:辛普森被认定无罪的原因有很多,但其关键原因之一在于美国的辩护律师享有申请鉴定的权利。辛普森律师团队中的李昌钰教授申请鉴定警方在犯罪现场提取的血液样本,联邦调查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表示在样本中发现含有抗凝剂,即发现该案关键证据可靠性存疑的事实依据,进而为辛普森案的无罪判决奠定基础。
如果此案发生在我国,由于辩方不享有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案件处理结果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司法控制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始终。
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中,法院都应当有权进行审查,尤其应当享有对侦查活动的审查权。如果控辩双方因为侦查活动发生冲突,而辩方只能向侦查机关就其不当行为提出质疑的话,侦查机关必然会拒绝承认其行为的不合理性,冲突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而在中国,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缺乏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审查权,控辩双方冲突的解决路径只有向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合理的诉讼结构应当是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任一阶段,都能够保障三机关间的三角构造,法院均能享有居中审查的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法的地位
在对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问题进行梳理后,陈永生教授又带领听众将视角转向刑事诉讼法学的又一基础问题——“刑事诉讼法的地位”,并从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刑法的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通常认为,宪法与部门法间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但不同的“儿子”与“母亲”之间的亲疏关系不尽相同。相较于其它部门法,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宪法的核心目标在于控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而这两大目标的实现与刑事诉讼法联系颇深。
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紧密从一个现象中充分体现出来——一旦国家发生政治变动,首先宪法一定会修改,其次刑事诉讼法一定会修改,但其它法律如刑法、民法是否修改则不一定。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二战以后,日本被盟军占领,其政治制度被改革,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在第一时间得到修改。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关系紧密的原因有二:
第一,宪法是刑事诉讼法制订的根据。
一方面,刑事诉讼中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与警察机关,其权属往往由宪法规定。中国宪法对于三机关的属性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也造成了深远影响。
以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为例,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它不仅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享有监督的权力。但众所周知,检察机关也是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处于低于法院的诉讼地位,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又处于高于法院的法律地位。
当检察机关地位高于法院时,法院即使发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发现定罪证据不足,敢作无罪判决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法院无罪判决率极低的原因。陈永生教授在此处分享了对我国无罪判决率的数据统计分析成果,指出我国的无罪判决率近年内虽有略微上涨,但数值仍是全世界最低。这是因为大多数疑罪案件都被中国法院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即判决有罪而量刑从轻。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公民权利都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主体部分。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义务,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但公民权利依然是中国宪法的核心内容。刑事司法是和平时期国家可能对公民权利进行最严厉限制、剥夺的领域。
从后果来看,公民可能被判以死刑、终身监禁等重刑;从刑事诉讼过程来看,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可能被长期剥夺。并且,程序还能决定实体,同一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往往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应当首先保护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域外各国、尤其是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往往在宪法当中对刑事诉讼中的公民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美国《权利法案》规定的各项权利中,公民刑事程序权利比例达64%;日本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中,公民刑事程序权利比例达52%;俄罗斯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比例达48%。
第二,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手段。
宪法当中很多的制度、原则与规则都依赖于其它部门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才能实现。宪法如果与其他部门法相分离,就仅仅是宣言而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建国制宪后不久就通过了前10条宪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规定了大量的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例如,第四修正案规定了公民有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第五修正案规定了公民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第六修正案规定了公民有获得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等。
但是,这些宪法性权利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实现。以获得律师帮助权为例,直到上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大法官沃伦的主导下,进行了正当程序革命,作出了一系列具有标志意义的判决,才使得获得律师帮助权被落到实处。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中外法学界曾一度认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从属关系,即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附属品,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刑法目的的实现,刑事诉讼法只具有工具价值。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增强,人们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人们认为,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实现刑法的手段和工具,还有着自己独立的价值——保障人权。
虽然刑事诉讼的许多制度设计是为了追诉犯罪,但并非所有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目标都是如此。甚至,有些刑事诉讼制度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而牺牲了犯罪追诉效率,比如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方法
讲解完刑事诉讼法学的两个基础问题后,陈永生教授又针对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学习方法向在场新生进行介绍。
(一)应当熟练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刑事诉讼的知识体系大致包括:原理、制度、具体规则。
原理决定制度和具体规则,掌握基本原理,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的问题以及诸多实践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很多问题如果不从原理的角度来分析,而仅从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就可能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状况;而一旦从原理角度进行分析,道理就一目了然。
比如近半年广受争议的“捕诉合一”问题,从刑事诉讼的原理出发,就可以直接发现“捕诉合一”的观点是错误的。
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机能,审查批捕的机能发挥需要检察机关中立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标准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裁判机能;而提起公诉是一种控诉机能。这两种机能的目标不同,不能由同一主体行使,否则就像在运动场上由参赛选手担任裁判一般。
与之不同,“捕诉分离”包括两次审查机制,即有两次纠正错案的机制。从辩护方角度来看,在捕诉分离机制下,辩护律师有两次辩护的机会,辩护律师可以先向审查批捕的检察官辩护一次,没有成功的话还可以向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再辩护一次,这种机制是相对合理的。
此外,“捕诉合一”机制下批捕的检察官必然作出起诉的决定,因为不起诉意味着批捕决定是错误的。而错捕的赔偿机制中包括“追偿”,从检察官个人角度出发,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很小,这是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的。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两方面。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包括价值、目的、职能、构造四部分。
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独立价值)和外在价值。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建立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的目标。
刑事诉讼的职能是指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在刑事诉讼当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而不同主体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是不同的,具体可以根据主体不同划分为三项: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裁判职能。
刑事诉讼的构造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从古到今,刑事诉讼构造依次经历了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模式,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及现代社会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混合制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非常多,包括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等等。
(二)应当紧密结合各国的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就宛如铁轨与火车的关系,火车再好,铁轨质量不高的话,其运输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诉讼程序一旦修改,那么旧的、不合理的司法体制也应当作出相应完善,否则,不合理的司法体制就会制约诉讼程序机能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设计和制度设计较之于法治发达国家虽然存在差距,但差距不大,可是刑事司法实践较之于法治发达国家却存在较大差距。
之所以差距大,是因为中国的司法体制存在较多问题,其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司法地方化。而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去地方化,其中包括多项举措,如实现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省级统管,建立巡回法庭、试行跨行政区划法院等,但相应改革面临的阻力也很大。
(三)应当善于运用模式分析法
模式分析法是指在分析某一事物时,根据研究目的的需要,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抽象出不同类别之间的主要区别,以及导致这些差别的结构性原因。模式分析的核心在于分类,它的运用前提在于研究的这一事物存在不同的类别。
同时,同一事物往往可以做出不同类别的划分,这里采用的分类方法应当根据研究需要来确定。在研究过程中还应当抓住不同类别之间的“主要”区别,不宜纠缠细节。
此外,还要找到导致区别产生的原因。研究的意义在于对现行制度改革提出建议,而只有消除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才能对制度进行改造。对于刑事诉讼而言,最重要的一种模式分析方法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划分,此外还包括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证据法定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言词审理模式与书面审理模式等不同的模式划分。
(四)应当关注立法、司法解释的最新变化
中国的刑事诉讼目前处于剧烈变革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也处于不断变化中,且涉及内容广泛而深入。尤其在本轮司法改革启动后,司法解释推出速度极快、频率极高,如果不能及时了解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最新变化,就会导致知识滞后,这对于专业法科学子来说是不可原谅的。
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为例,近几年来就经过了多次重大修改,因此想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全方位的把握,必须熟悉最新法律规范。
(五)应当注意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数据、尤其是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型课程,不是理论型课程,因此学好刑事诉讼必须以了解中国实践为前提。要了解中国实践,第一个方法是加深对典型案例的认识,尤其应当对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例进行了解。但有时典型案例只能反映部分情况,如果想对整体情况有所了解,还应当借助大数据分析。大数据是对中国刑事司法普遍情况最直接的展示。
陈永生教授在此处向新生们推荐了一些刑事诉讼学习过程中获取数据的渠道:
《中国法律年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分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数据查询”栏目,联合国官方网站“数据查询”栏目,主要国家、地区法院、检察院、警察、司法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等。
(六)应当正确对待立法与实践的落差
首先应当承认在中国,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是有差距的,但是这种差距不能成为法律职业工作者违法履职的借口。合理的做法是按照立法来开展诉讼活动。即便在有些案件当中不得不兼顾现实,也不能完全迁就现实,在合理的限度内尽量依法办案是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底线。作为法学学子,在不久的未来,应当尽己所能地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Q & A
讲座最后,陈永生教授向在场新生们推荐了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参考书目并在提问环节与学生们积极互动,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详尽的回答。整个讲座持续了近三个小时。互动环节后,刘哲玮老师再次向陈永生教授表达谢意,宣布讲座正式结束。
综述:韩仁洁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8级博士研究生
陈永生老师表情包
刑事诉讼法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行为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中心博士论文评审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证据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警察学院兼职教授。
陈永生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科研工作,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及刑事侦查学等课程,出版专著多部,发表论文近百篇。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刑事侦查学。
著作
1、《侦查程序原理论》(41万字),获2002年度中流文教基金会与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奖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刑事诉讼的宪政基础》(34万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刑事诉讼法关键词》(23万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译著
《新西兰2011年刑事诉讼法》,载《各国刑事诉讼法(大洋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
论文
1、陈永生、邵聪:冤案难以纠正的制度反思——以审判监督程序为重点的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4期
冤案为何难以获得救济,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
2、《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约2.2万字),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3、《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约2.8万字),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法制资讯》2007年第8期转载,2009年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评奖”论文类三等奖。
4、《论刑事错案的成因》(约7千字),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
5、《冤案为何难以获得救济》(约2.8万字),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5期全文转载。
6、《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约2.5万字),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9年第4期转载,2011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论文类一等奖,2014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
7、《逮捕的中国问题与制度应对——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修改为中心》(约3万字),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3年第5期转载。
8、《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约1.5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4年第3期转载。
9、《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约3.5万字),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律师文摘》2012年第1、2辑转载。
10、《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限度》(约3.3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11、《计算机网络犯罪对刑事诉讼的挑战与制度应对》(约3.2万字),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3期。
1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约3万字),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2009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论文类一等奖。
13、《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法律规制》(约2.5万字),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5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5年第1期转载。
14、《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约2.5万字),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7年第2期转载,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4期转载。
15、《中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以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设置为中心》(约3万字),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9年第11期转载。
16、《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约1.4万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17、《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约1.7万字),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18、《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机制》(约1.8万字),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0期转载。
19、《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之保障》(约1.5万字),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20、《论减刑、假释裁决权之归属》(约1.3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
21、《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约2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22、《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约1.8万字),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23、《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约1万字),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24、《论侦查权的本质与特征》(约1.4万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
25、《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约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
26、《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约1.8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
27、《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与宋英辉教授合写,约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28、《论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约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
29、《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约9千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
30、《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约2.1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
31、《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约1.7万字),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3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约8千字),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2年第2期转载。
33、《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约9千字),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34、《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约1.4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司法部内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通讯》第二号转载,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转载。
35、《论侦查公开》(约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参《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转载。
36、《慎重对待沉默权》(约7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6期。
37、《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犯罪率》(约9千字),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38、《根据现有证据,应当宣告聂树斌无罪》,《中国诉讼法判解》第9卷(2016)。
39、陈永生:《域外法医鉴定机构设置的特征》(约9千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0年第6期转载。
40、陈永生:《论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约1.3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41、陈永生、叶宗耀:《刑事错案防范机制之建构》(约7千字),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42、王汀滢、陈永生:《论未决羁押的审查程序》(约1.2万字),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43、瓮怡洁、陈永生:《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约9千字),载《人民检察》2010年3月下半月。
44、陈永生、瓮怡洁:《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约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7年9月上半月号(第17期)。
45、陈永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约3千字),载《人民检察》2006年11月下半月号(第22期)。
46、陈永生、蔡其颖:《控制下交付的历史沿革探析》(约8千字),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47、樊崇义、陈永生:《科技证据的法定化》(约9千字),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
48、陈永生、叶宗耀:《考问美国“棱镜”、“肉食者”监控项目》(约9千字),载《侦查论坛》2014年第12卷。
49、陈永生:《公安司法人员的知识素养与刑事错案》(约1.1万字),载《侦查论坛》2011年第10卷。
50、陈永生:《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约4.5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1、陈光中、陈永生、陈学权:《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修改建议与说明》(约2.5万字),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2、陈永生:《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与经费问题检视》(约1.5万字),载顾永忠主编:《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53、陈永生、宋志军:《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约2.2万字),载《深化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4、陈永生、瓮怡洁:《刑事诉讼中公民权利宪法保护的理论基础》(约9千字),载《刑事诉讼法哲理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5、陈永生:《历史视野中的刑事质证权》(约8千字),载《寸心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6、樊崇义、陈永生:《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约6千字),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
57、陈永生:《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约3千字),载《环球》2005年第11期。
58、陈永生、王源:《如何构建合理的强制医疗制度》,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13日,第10版。
59、陈永生:《新西兰刑诉法区分犯罪类型设置不同程序》(约2千字),载《检察日报》2016年10月13日,第3版。
60、陈永生:《域外司法经费:管理相似保障充足》(约3千字),载《检察日报》2015年3月3日,第3版。
61、《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比较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第3期。
62、《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最高追求》(与樊崇义教授合写,约8千字),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
63、《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约8千字),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国际法学》1998年第4期转载,并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七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8年“华增”科研奖学生类三等奖。
64、《秘密监听之研究》(约9千字),获首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二等奖,《诉讼法论丛》第5卷发表。
65、《侦查体制比较研究》(约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三等奖。
66、《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约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67、《论检察机关的性质》(约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68、《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之比较》(与宋英辉教授合写,约1.4万字),载《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1期转载,《检察学论丛》2000年第1期收录。
69、《交叉询问制度研究》(与樊崇义教授合写,约1.6万字),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1年第1期。
70、《论陪审制》(与姜小川教授合写,约5万字),载《刑事法评论》第7期。
71、《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与樊崇义教授等合写,约9万字),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2期。
72、《诉讼平衡论》(约1.8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4卷。
73、《论法律真实》(与锁正杰合写,约2.2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
74、《对我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之检讨》(约3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75、《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约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2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2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
76、《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约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
77、《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约5千字),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
78、《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
7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具体应用》(约1.1万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1辑(总第13辑)。
80、《论补强证据规则及其具体应用》(约7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2辑(总第14辑)。
81、《论推定规则及其具体应用》(约8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3辑(总第15辑)。
82、《科技证据及其运用》(约7千字,与樊崇义教授合写),载《刑事司法指南》2004年第3辑(总第19辑)。
83、《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与樊崇义教授合写,约6千字),载《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
84、《科技证据的法定化》(与樊崇义教授合写,约9千字),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
85、《对刑讯逼供的三重分析》(约9千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86、《论侦查终结》(约7千字),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87、《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2千字),载《环球》2005年第11期。
88、《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约7千字),载《法大成人教育》1998年第4期,并被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专论》一书收录。
89、《一事不再理与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约6千字),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
90、《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约4千字),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
91、《论当庭认证》(约3千字),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8日,第3版。
92、《错误该由谁证明》(约2千字),载《南方周末》2000年6月23日,第5版。
荣誉奖励
1、论文《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约2.5万字,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2011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论文类一等奖。
2、论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约3万字,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2009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论文类一等奖。
3、论文《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约2.5万字,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2014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
4、论文《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约2.8万字,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2009年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评奖三等奖。
5、论文《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约1.8万字,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2005年获中国法学会“第六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论文类三等奖。
6、2016年7月,被评为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7、2017年7月,被评为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闫若铭同学撰写的毕业论文《刑事诉讼律师庭外言论规制问题研究》)。
8、2017年7月,被评为北京大学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要宪亮同学撰写的毕业论文《刑事再审理由的分解与重构——从冤案的纠正切入》)。
9、2017年,获北大法学院中伦吴鹏学术奖励。
10、2015年,获北大法学院中伦吴鹏学术奖励。
11、2014年,获北大法学院俊杰研究奖、洪积研究奖。
12、2011年,获北京大学法学院茂元学术创新奖。
13、2010年,获北京大学2010年度方正奖教金。
14、2005年9月,被评为北京大学优秀班主任。
15、2010、2011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北京大学专业技术岗位青年人才支持计划”支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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